2016年9月18日,從哈爾濱市政府獲悉,哈市出臺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即日起正式實施。今后哈市校車運營管理和審批將更為嚴格,而此前出臺的《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的實施意見》將廢止。
新校車企業要有國標車40臺以上
意見規范了校車申請人的范圍,包括配備校車的學校;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在《哈爾濱市接送學生車管理暫行辦法》廢止前,按照其有關規定批準成立的接送學生車企業,所使用車輛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并專門從事接送學生的。從現在開始,注冊地在哈市市區的校車運營單位應當擁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校車40臺以上(含)、客位800個以上(含)。
三部門審批合格后發放校車標牌
對于校車審批,教育行政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分送同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驗機動車并審查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等資料。交通運輸部門對校車服務提供者中的城市公共交通企業、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旅客運輸個體經營者的安全管理狀況提出審查意見。市、縣(市)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同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發放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
指派人員隨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
校車服務者應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并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對于運營路線,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學生乘車需求,合理設計運行方案,并報教育、公安交管、交通運輸部門審核。交通管理部門要定期開展校車車輛監督檢查工作,及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此外,學校應將每學期學生乘車人數、需求車輛數等基本信息進行登記并向社會公布。
2018年7月底前全更換國標校車
意見確定,哈市校車過渡期截止日期為2018年7月30日,校車服務提供者應制定計劃,將接送學生車輛逐步更換為符合國家校車安全標準的制式校車。
過渡期間,允許校車服務使用者使用雖未達到國家專用校車標準但達到國家校車安全標準的其他7座以上(含)載客汽車,在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并取得校車標牌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和幼兒上下學。
校車出事故追究政府負責人責任
建立校車安全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工作不配合或配合不力、對違法違規運營行為查處不力以及問題解決不及時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將視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對因安全管理不善、履職不到位而導致校車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負責人及職能部門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