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事關學生安全,哪些地區可以使用校車,校車使用過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項,都值得關注。近日,湖南省政府網站公布《湖南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3月1日起實施。
《辦法》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用于接送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辦法》規定,校車應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專用校車還應當符合專用校車國家標準。校車不得私自改裝,不得加設車窗欄桿,車窗不得粘貼深色反光膜或其他妨礙視線的材料。使用校車應當依法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應當將校車標牌分別放置于前風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風窗玻璃適當位置。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監控平臺,對校車運行進行實時全程監控。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配備校車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立即拆除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其注銷校車資格并予以公告。原有校車外觀標識應在30日內消除。
年齡超過60周歲的;對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有酒后駕駛或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及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有犯罪記錄或者1個記分周期記滿12分的;有傳染性疾病,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的校車駕駛員,應被注銷校車駕駛資格。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在22:00至次日凌晨6:00時間段內接送學生。
此外,校車發車前,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專人查驗校車。在發車查驗程序中,發現無隨車照管人員的;駕駛人與校車標牌載明的駕駛人不符的;駕駛人疲勞駕駛的;駕駛人飲酒或者嚴重身體不適的;駕駛人情緒異常,不適宜駕駛校車的;超過核載人數的;以及妨礙校車安全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