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在最近出臺關于新能源電動車的相關財政補貼及政策。深圳一直是大力推動新能源的發展的。這一次政策的出臺,主要是在補助方式、補助對象條件、補助標準、申補流程和實施期限等方面做出規劃。提高了補貼的門檻同時,降低了續航里程低于250公里新能源車的補貼。在充電設施和動力電池回收這一塊,也給出了明確的補助措施和建設規定。申請補貼流程也更加規范。政策原文如下。
2016年9月2日
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等文件要求,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相關會議要求,現制定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如下:
一、補助方式
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主要對深圳轄區范圍內的車輛購置、使用、充電設施建設和動力電池回收給予補助,補助方式包括購置補貼、一次性充電補貼、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和動力電池回收補貼。
(一)購置補貼。
對于在深圳市轄區范圍內銷售并在深圳市依法注冊登記的機動車,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補助后的價格與購車方進行結算,市政府主管部門按程序將企業墊付的補助資金撥付給生產企業。
(二)一次性充電補貼。
對于在深圳市轄區范圍內的購車方,在車輛依法登記注冊取得牌照(營運車輛還需取得營運許可)后,市政府主管部門按程序將充電補貼以充電優惠卡的形式發放給購車方,對實際使用的電量給予優惠補貼。
(三)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對于深圳市轄區范圍內符合標準的充電設施,在其竣工驗收后,市政府主管部門按程序對投資方給予補貼。
(四)動力電池回收補貼。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負責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對按要求專項計提動力電池回收處理資金的,市政府主管部門按程序對生產企業給予補貼。
二、補助對象條件
(一)對車輛的要求。
財政補助的車輛應是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納入財政補助范圍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符合國家和深圳對新能源汽車續駛里程等技術要求,應通過國家級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符合國家級新能源汽車相關產品技術要求和標準。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還需符合國家的相關綜合燃料消耗量要求。
(二)對車輛生產和銷售企業的要求。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按《深圳市新能源汽車企業備案管理辦法》向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對消費者提供動力電池等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質量保證,其中乘用車生產企業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下同)的質保期限,商用車生產企業(含客車、專用車、貨車等)應提供不低于5年或20萬公里的質保期限。汽車生產企業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應承擔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主體責任。
(三)對充電設施的要求。
充電設施(站、樁、裝置)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關于充電設施的技術標準。對外開放運營的,還應符合《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新建建筑按規劃設計要求配套建設的充電設施不享受本政策補貼。
三、補助標準
(一)購置補貼。
1.純電動乘用車。100≤R<150公里(R為標準工況續駛里程,單位:公里,下同)2.5萬元/輛,150≤R<250公里4.5萬元/輛,R≥250公里6萬元/輛。
2.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R≥50公里 3.15萬元/輛。
3.純電動客車。對R≥250公里的標準車(指10米
4.燃料電池汽車。燃料電池乘用車 20萬元/輛,燃料電池輕型客車、貨車30萬元/輛,燃料電池大中型客車、中重型貨車50萬元/輛。
具體補貼標準見附件。
國家購車補貼加地方購車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車輛價格60%。
(二)一次性充電補貼。
1.純電動乘用車及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分別給予一次性充電補貼5000元、1000元。
2.純電動專用車、貨車。對載重3噸及以下輕型、微型貨車,并取得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營運許可的,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6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充電補貼。
(三)純電動出租車營運(購車環節)補貼
對于有運營牌照燃油出租車更新為純電動出租車和使用當年獎勵指標購買純電動出租車的,在享受其他純電動乘用車補貼的基礎上,且出租車企業保證純電動出租車月租不高于燃油車的前提下,給予到期更新車輛一次性營運(購車環節)補貼11.08萬元。
對于提前將燃油車更新為純電動車輛的有償牌照出租車,在享受到期更新車輛補貼的基礎上,額外再給予提前更新補貼,補貼標準為:剩余年限應計提折舊額×80%,且最高不超過3.2萬元。
為保持推廣力度基本一致,對于在2015年將燃油出租車更新為純電動出租車且獲得5.58萬元更新補助的,再給予一次性營運(購車環節)補貼4萬元,具體發放辦法另行制定。
(四)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單個運營商在我市建設充電樁總功率達到8000KW,方可提出補貼申請;對公交車、出租車、物流車、環衛車、租賃車等專屬充電站的交流、直流充電設備均給予補貼,對其他充電站(樁)僅補貼交流充電設備;按照充電設施(站、樁、裝置)裝機功率,直流充電設備補貼標準為30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備補貼標準為150元/千瓦(注:專屬充電站為在集中場地內,建設總功率不低于400KW,服務公交車、出租車、物流車、環衛車和租賃車等營運車輛的比例不低于70%的充電站,須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車公共充電智能服務平臺)。
(五)動力電池回收補貼。
對于在我市備案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包括本地生產企業和已備案的外地生產企業在深圳的法人銷售企業,應按每千瓦時20元的標準專項計提動力電池回收處理資金。市財政對按要求計提了動力電池回收處理資金的,按經審計確定的金額的50%對企業給予補貼,補貼資金應專項用于動力電池回收。
四、補貼資金申請、審批和撥付
(一)申請。
1.購置補貼、一次性充電補貼。按新能源汽車登記注冊時間享受財政補貼政策,應由經備案的新能源汽車企業,按車輛登記注冊時間每兩個月申請一次,在單數月份的前10天之內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1)補貼資金申請報告。
(2)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的汽車產品公告目錄、推薦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購置稅免稅目錄車型清單。
(3)車輛銷售價降價承諾函。
(4)購車企業工商注冊登記證書副本(或車主身份證)、購車合同、發票及深圳市車輛管理機關印發的車輛行駛證等復印件,車主為非本市戶籍的須提供居住證復印件。
(5)購車企業(個人)的新能源汽車扣減相關補助價格的確認函及委托銷售企業申請充電補貼的委托書。
(6)燃油出租車更換成純電動出租車的須提供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簽發的審核文件。
2.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按建設完工驗收時間享受財政補貼政策,由充電設施投資企業在完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1)補貼資金申請報告。
(2)建設投資專項審計報告。
(3)充電設施現場核查報告。
(4)消防、氣象等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設有關文件。
(5)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及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6)根據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3.動力電池回收補貼。在我市備案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在動力電池回收后6個月內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1)補貼資金申請報告。
(2)動力電池回收資金計提及使用情況專項審計報告。
(3)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及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4)根據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審批。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補貼申請,根據本政策有關規定組織審核,必要時征求市交通運輸委、市規劃國土委、市住房建設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對于一次性充電補貼,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對充電卡發行及使用審核情況,定期與充電卡發行機構結算。
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并送市財政委進行合規性審核后,與市財政委聯合下達補貼計劃。
(三)撥付。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下達的扶持資金計劃,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支付補貼款。
五、實施期限及其他
本政策適用范圍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本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其中新能源乘用車自2016年9月17日起執行本政策。市財政委和市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國家、省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成本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補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