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道路上都設置了臨時停車標志,但全國違章查詢社區一些用戶對此感到疑惑。臨時停車可以停多久?三分鐘?還是五分鐘,究竟停多久才不算違章?
目前,有允許臨時停車標志的道路,一般都聚集在商業區域或是上下車頻率較高的地區。但對于“臨時”的時長并沒有硬性的規定,更有交警部門表示,只要駕駛員不離開的短暫停留,即為臨時停車。但當維護交通秩序人員或駕駛員本人認為妨礙交通時,必須迅速離開,以免妨礙他人通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車輛在停車場以外的其他地點臨時停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右邊停留,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妨礙交通時須迅速駛離;
(2)車輛沒有停穩前,不準開車門和上下人,開車門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3)在設有人行道護欄(綠蘺)和路段、人行橫道、施工地段(施工車輛除外)、障礙物對面,不準停車;
(4)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20米以內的路段,不準停車;
(5)公共汽車站、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準停車;
(6)大型公共汽車、電車除特殊情況外,不準在站點以外的地點停車;
(7)機動車在夜間或遇風、雨、雪、霧天時,須開示寬燈、尾燈。
此外,禁止車輛暫時或長時停放,則是禁止停車標志內,不問時長,不以時長為判決依據,只要停車便算是交通違法。